公安部原副部長孫力軍受賄、操縱證券市場、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宣判
新華社長春9月23日電 2022年9月23日,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原黨委委員、副部長孫力軍受賄、操縱證券市場、非法持有槍支一案,對被告人孫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在其死刑緩期執(zhí)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,終身監(jiān)禁,不得減刑、假釋,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,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在其死刑緩期執(zhí)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,終身監(jiān)禁,不得減刑、假釋;對孫力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:2001年至2020年4月,被告人孫力軍利用擔任上海市衛(wèi)生局外事處副處長,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業(yè)務處處長,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、國內安全保衛(wèi)局局長及公安部黨委委員、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職務調整、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,共計折合人民幣6.46億余元。2018年上半年,孫力軍應他人請托,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(yōu)勢連續(xù)買賣等方式,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幫助他人避免損失1.45億余元。孫力軍還違反槍支管理規(guī)定,非法持有槍支2支。
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孫力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、操縱證券市場罪、非法持有槍支罪。孫力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收受賄賂后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、調整,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,干預醫(yī)藥、金融等民生領域正常經濟活動,犯罪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社會影響特別惡劣,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,論罪應當判處死刑;孫力軍操縱證券市場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;非法持有槍支,情節(jié)嚴重,亦應依法懲處,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。鑒于孫力軍到案后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,有重大立功表現(xiàn),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,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,能夠認罪悔罪,且積極配合追贓,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對其判處死刑,可不立即執(zhí)行。根據孫力軍犯罪的事實、情節(jié)和對國家、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,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(zhí)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,終身監(jiān)禁,不得減刑、假釋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《 人民日報 》( 2022年09月24日 第 04 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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